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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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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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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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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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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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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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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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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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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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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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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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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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食藥監藥罰〔201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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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欣制藥有限公司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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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欣制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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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013129446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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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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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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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四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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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15日內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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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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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食藥監藥罰〔2018〕1號
當事人:西安海欣制藥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西安市高新開發區團結南路20號 郵編:710056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312944622939
《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陜2016013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謀亮 性別:男
違法事實: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間,你公司分2次從西安瑞波食品有限公司共購進標示為青島明月海藻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原料藥甘露醇3000kg,單價23000元/噸,購進金額合計69000元。經查實,西安瑞波食品有限公司無《藥品經營許可證》,原料藥甘露醇為合法產品。截止檢查當日,上述2批次的原料藥甘露醇已經全部使用,沒有庫存。
相關證據:
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進公司物料分類賬、物料貨位卡、購銷合同、藥品再注冊批件、檢驗報告、出庫單、甘露醇外包裝照片、增值稅發票、藥品協查函、青島市食藥監管局稽查支隊復函、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為證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自由裁量權理由和依據:
依據《陜西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藥品類)試行》第六條第五款,從重處罰情節: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或者零售企業、使用單位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3.8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該公司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原料藥金額合計69000元,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69000元)四倍罰款,計276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應繳罰款繳到指定帳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西安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4月18日